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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防接种.第五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街道防治站,乡,镇.防保组,村卫生所,学校医务室,以下统称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均应按规定承担本地区 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第六条,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须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单位.要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为其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 不得开具出生证明.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接种的,要在3个月内补种、新入校的大 中,小学生要按规定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提供条件保证接种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七条,卡介苗接种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网 第八条,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完成卡介苗接种后,应填写.卡介苗接种证。和 儿童计划免疫手册,并同时填写,接种登记表 统计上报、接种卡介苗发生差异和异常反映时 须采取措施抢救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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