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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防接种,第五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街道防治站、乡 镇。防保组.村卫生所。学校医务室,以下统称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均应按规定承担本地区.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六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须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接生新生儿的医疗单位,要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为其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不得开具出生证明。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接种的,要在3个月内补种,新入校的大、中、小学生要按规定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提供条件保证接种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七条,卡介苗接种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网。第八条,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完成卡介苗接种后.应填写、卡介苗接种证,和,儿童计划免疫手册,并同时填写.接种登记表、统计上报.接种卡介苗发生差异和异常反映时 须采取措施抢救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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