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接种.第五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 医院产科.街道防治站 乡、镇.防保组 村卫生所.学校医务室.以下统称医疗预防保健单位 均应按规定承担本地区.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第六条,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 须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接生新生儿的医疗单位。要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为其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 不得开具出生证明,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接种的.要在3个月内补种 新入校的大.中,小学生要按规定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提供条件保证接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卡介苗接种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网.第八条、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完成卡介苗接种后。应填写,卡介苗接种证 和.儿童计划免疫手册 并同时填写,接种登记表 统计上报,接种卡介苗发生差异和异常反映时 须采取措施抢救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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