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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防接种 第五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 街道防治站.乡 镇,防保组、村卫生所。学校医务室 以下统称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均应按规定承担本地区、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六条,接种卡介苗的对象 时间和程序,须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接生新生儿的医疗单位,要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为其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不得开具出生证明,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接种的,要在3个月内补种,新入校的大、中,小学生要按规定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提供条件保证接种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七条,卡介苗接种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网,第八条.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完成卡介苗接种后.应填写,卡介苗接种证、和。儿童计划免疫手册,并同时填写 接种登记表,统计上报,接种卡介苗发生差异和异常反映时,须采取措施抢救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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