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五十八条、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对本市居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 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二。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审核.的 应按规定时限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 应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第五十九条,核查时限,需调查核实的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需要报经区、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 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并上报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二。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区.市 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四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条、办理权限。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 注销 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与本办法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六十一条.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 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六十二条。疑难户口处理机制。各区 市、县级公安机关应成立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 对疑难户口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