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五十八条.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对本市居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二.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审核 的,应按规定时限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 审核、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 应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核查时限,需调查核实的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需要报经区。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一,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并上报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二、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四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六十条,办理权限.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与本办法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第六十一条,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 抽查审批办理事项 排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六十二条,疑难户口处理机制 各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成立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疑难户口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