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五十八条,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对本市居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二,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审核.的 应按规定时限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提供书面清单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核查时限。需调查核实的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需要报经区,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 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二、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区 市,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四。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条,办理权限,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 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证件签发 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与本办法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 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第六十一条、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应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六十二条、疑难户口处理机制。各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成立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疑难户口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