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五十八条.受理申请 公安机关对本市居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 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 二、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审核。的.应按规定时限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 核查时限 需调查核实的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需要报经区、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一,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二、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区 市 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四。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六十条。办理权限,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 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与本办法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第六十一条。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 排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六十二条。疑难户口处理机制。各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成立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疑难户口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