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五十八条,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对本市居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 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二。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审核 的、应按规定时限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第五十九条。核查时限,需调查核实的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需要报经区.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一.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二,区 市,县级公安机关 应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区 市.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四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条、办理权限。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证件签发 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与本办法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 有效监管,责任到人.第六十一条,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六十二条、疑难户口处理机制,各区 市。县级公安机关应成立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疑难户口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