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五十八条、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对本市居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二,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审核,的。应按规定时限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第五十九条,核查时限 需调查核实的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需要报经区 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一,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二 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应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 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四,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六十条,办理权限,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 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 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与本办法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第六十一条。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应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 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六十二条,疑难户口处理机制,各区 市、县级公安机关应成立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疑难户口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