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五十八条、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对本市居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二 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审核,的,应按规定时限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第五十九条 核查时限,需调查核实的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需要报经区 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一,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二,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 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三 市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四。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六十条。办理权限 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 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与本办法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第六十一条,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六十二条。疑难户口处理机制、各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成立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疑难户口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