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五十八条,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对本市居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二,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审核,的 应按规定时限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第五十九条,核查时限.需调查核实的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需要报经区 市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一,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二、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应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机关、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四.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六十条、办理权限.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与本办法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第六十一条,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应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六十二条 疑难户口处理机制.各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应成立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对疑难户口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