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项目登记、第二十九条,姓名登记.姓名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2014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本市居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 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姓名填写不规范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到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姓名登记为外文的、提供具有翻译资质公司的翻译件和父母签署确定中文姓名的声明书.登记中文姓名、出生入户拟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必须由婴儿父亲和母亲现场签署声明、捺印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明确自愿放弃婴儿随父姓和母姓的权利、声明选取其他姓氏的正当理由 并确认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非婚生育的、由申报入户的监护人签署声明,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 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登记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第三十条。曾用名登记 曾用名登记,应当填写本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曾用名不得删除、第三十一条、民族登记,民族登记,只能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父母共同签署的确定民族成份声明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所登记的民族成份是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 填写 入籍 第三十二条、籍贯登记,籍贯登记、填写新生儿祖父的长久居住地,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的,按其父亲的籍贯登记。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的填写婴儿出生地,非婚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籍贯登记,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随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籍贯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婚姻状况登记 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已婚 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离婚的填。离婚。未婚的不填.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由本人持相关证件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婚姻状况登记项目有差错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未婚的提供书面声明,集体户项目登记,集体户口的.其他住址栏,必须填写,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户籍地址,户籍地址应当引用省警综平台标准地址 职业登记、职业栏按公民实际从事的职业登记.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可申请登记为。粮农、菜农,等 不再登记为 农业劳动者.其他项目登记。其他项目登记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