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项目登记.第二十九条,姓名登记,姓名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2014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 本市居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 中的汉字,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姓名填写不规范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到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姓名登记为外文的、提供具有翻译资质公司的翻译件和父母签署确定中文姓名的声明书,登记中文姓名.出生入户拟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必须由婴儿父亲和母亲现场签署声明,捺印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明确自愿放弃婴儿随父姓和母姓的权利。声明选取其他姓氏的正当理由,并确认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非婚生育的,由申报入户的监护人签署声明.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登记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弃婴 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第三十条,曾用名登记、曾用名登记 应当填写本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曾用名不得删除 第三十一条。民族登记、民族登记,只能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父母共同签署的确定民族成份声明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所登记的民族成份是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填写、入籍 第三十二条 籍贯登记。籍贯登记 填写新生儿祖父的长久居住地,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的 按其父亲的籍贯登记。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的填写婴儿出生地、非婚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籍贯登记,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随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籍贯、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婚姻状况登记.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已婚,配偶死亡的填,丧偶 离婚的填.离婚。未婚的不填.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由本人持相关证件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婚姻状况登记项目有差错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未婚的提供书面声明.集体户项目登记、集体户口的.其他住址栏,必须填写,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户籍地址,户籍地址应当引用省警综平台标准地址 职业登记 职业栏按公民实际从事的职业登记、持本人有效期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可申请登记为、粮农 菜农,等 不再登记为、农业劳动者.其他项目登记,其他项目登记按照公安部 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