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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项目登记 第二十九条 姓名登记、姓名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2014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本市居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 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姓名填写不规范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到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姓名登记为外文的 提供具有翻译资质公司的翻译件和父母签署确定中文姓名的声明书,登记中文姓名 出生入户拟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必须由婴儿父亲和母亲现场签署声明。捺印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明确自愿放弃婴儿随父姓和母姓的权利,声明选取其他姓氏的正当理由,并确认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非婚生育的 由申报入户的监护人签署声明。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登记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第三十条,曾用名登记。曾用名登记、应当填写本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曾用名不得删除 第三十一条 民族登记。民族登记。只能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父母共同签署的确定民族成份声明书予以确认并登记,所登记的民族成份是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 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填写,入籍 第三十二条,籍贯登记。籍贯登记、填写新生儿祖父的长久居住地.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的 按其父亲的籍贯登记、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的填写婴儿出生地,非婚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籍贯登记、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 可以随父或随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籍贯,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婚姻状况登记,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已婚,配偶死亡的填 丧偶 离婚的填,离婚.未婚的不填,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由本人持相关证件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婚姻状况登记项目有差错的 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未婚的提供书面声明、集体户项目登记 集体户口的.其他住址栏 必须填写.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户籍地址.户籍地址应当引用省警综平台标准地址.职业登记.职业栏按公民实际从事的职业登记.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可申请登记为。粮农.菜农,等 不再登记为.农业劳动者,其他项目登记,其他项目登记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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