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户口证件管理.第五十三条,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 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五十四条。户口簿签发。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属家庭户口的 公安机关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口的。集体户内页集中管理。当事人确有需要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管理单位同意后可借用,使用完毕后归还、属公共集体户的 打印户籍证明.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第五十五条、户口簿遗失,居民户口簿遗失的,户主应当及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户主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持户主书面委托书,户主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居民集体户口簿内页遗失的.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本人无法到场的 可以委托代办人持遗失人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第五十六条、户口证件使用.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第五十七条。特殊情形,因家庭矛盾不愿将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户内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凭该户内成员的书面申请及派出所调解笔录或情况说明为其制发含首页和本人内页的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