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 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 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四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 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 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 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 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 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 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四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 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