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 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 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 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 因出国 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 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 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 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 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 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 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