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 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 迁移登记户口.凭 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 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 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 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 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 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 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因出国,境,定居 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 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