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 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 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 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 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 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 指父母 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 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 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 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 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因出国 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