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 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 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 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 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 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 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 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 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 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 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三 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 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 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