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 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 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 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 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 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 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 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 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 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因出国。境 定居 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 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 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 五。确定户主声明书 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 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 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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