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 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 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因出国.境.定居 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 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三 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 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