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 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 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 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因出国。境 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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