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 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 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 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 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单位未设集体户 原集体户撤销,离职 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 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 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 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因出国 境,定居。应征入伍 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 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 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 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第四十八条 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