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 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 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 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因跨区,市 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 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 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 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 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 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 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