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 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 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 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 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 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 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因跨区 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 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 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 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 因出国,境,定居 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 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 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 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第四十八条 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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