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 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 凭 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 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 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 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 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 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因出国 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 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三 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