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 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 三 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 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 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 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 2 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 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 1 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因出国,境 定居.应征入伍 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 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 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 三 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 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