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 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 二 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 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 2,单位未设集体户 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 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 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 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 住房证明 三 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 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