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 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 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迁出时 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 可按照 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 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 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 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 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 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 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