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 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 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 可随户主一并迁移 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 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 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 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 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 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因出国,境。定居 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 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 三 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 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 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 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 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 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