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 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 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 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 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 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 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 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 单位未设集体户 原集体户撤销 离职 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 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 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 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因出国。境 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 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 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 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