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 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 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 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 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迁出 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 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 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 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 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因出国。境,定居 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 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 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 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 五.确定户主声明书 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