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市内移居,第四十六条。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 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 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凭 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迁出 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 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 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 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 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1.因房屋产权转移 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因出国,境,定居 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4 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七 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 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 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住房证明 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第四十八条.公共集体户移入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将户口移入公共集体户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市无房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