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注销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户口 第四十三条、公民和单位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 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注销户口退回原籍,第四十四条,对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 公安机关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做注销登记.正常迁出注销和应征入伍注销户口的.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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