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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其他.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注销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户口,第四十三条,公民和单位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注销户口退回原籍 第四十四条.对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公安机关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做注销登记 正常迁出注销和应征入伍注销户口的,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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