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其他,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注销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户口,第四十三条 公民和单位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注销户口退回原籍,第四十四条,对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公安机关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做注销登记,正常迁出注销和应征入伍注销户口的,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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