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其他。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注销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户口、第四十三条.公民和单位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注销户口退回原籍。第四十四条。对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公安机关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做注销登记。正常迁出注销和应征入伍注销户口的 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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