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 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 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敷设管线 挖掘、爆破 地基加固,打井、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 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 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 维护和管理 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二 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 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 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 紧急照明、防护,救援 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 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 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 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第二十九条,电力 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 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第三十一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工作证件,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 乘车时先下后上、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五 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 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五。损坏车辆 隧道、轨道,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 护栏,护网和闸门,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 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 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