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 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