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 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 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 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 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 供电 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 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 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 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