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 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 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 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并不得载客,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 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 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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