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 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 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 建筑节能 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