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 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并不得载客.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 消防,土建,人防。供电 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 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