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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 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 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 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 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 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 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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