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 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 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 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 特种设备,工程档案 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 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