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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 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并不得载客,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 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 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 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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