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 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 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 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 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 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 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 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 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 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 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 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 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六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 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 图例说明.三 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 居住小区显著位置 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