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 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 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 招投标活动应符合 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 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 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六条 附属绿地建设 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 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 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第八条,区 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T212.2009 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 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 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 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 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 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 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 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 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