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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 依据 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 居住小区 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 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 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DB11,T214 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 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 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 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 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 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 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 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 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 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 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居住区 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 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 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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