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 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 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 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 招投标活动应符合 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DB11 T214,2003.等相关标准 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 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 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 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 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第十四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 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 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 图例说明.三 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 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