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 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 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 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 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 居住小区 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DB11、T214 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 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 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 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 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 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 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六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 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 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 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 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 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