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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 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 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 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 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 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 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 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 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 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 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 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 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 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 分部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 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图标注为基准 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 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 比例尺。图例说明,三 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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