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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 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 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 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 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 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 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 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 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T212、2009 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 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 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 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 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 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 第十四条.居住区 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 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 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 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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