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 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 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 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 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 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 附属绿地建设 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 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 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 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 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 附图。三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四、工程概况表 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 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 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 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