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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 北京市绿化条例 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 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 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 招投标活动应符合 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 规范 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 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 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 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 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 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 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 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 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的要求,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 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三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 决算书。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八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 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 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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