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 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 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第四条 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 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 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 县园林绿化局.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 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四 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09,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竣工资料齐全,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二.工程设计方案 附图.三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四、工程概况表.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六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 如延期,第十四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 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 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 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 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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