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渠道、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保证有人接收.接听.记录、登记。呈报.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指定适合工作需要的来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日到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 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咨询制度 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建议。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