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信访渠道、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保证有人接收、接听。记录 登记,呈报,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指定适合工作需要的来访接待场所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日到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 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 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咨询制度 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建议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 法律援助机构等,运用教育。协商,调解 听证等方法 依法,合理 及时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