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 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 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