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 分析信访情况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 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 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 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 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 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 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