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 检查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 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 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 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