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 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 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 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 隐匿,毁损或者篡改,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