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 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 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 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 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 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