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 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 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 检查 指导信访工作.六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 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