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 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 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 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 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 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 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