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 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 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 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 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 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 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