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 处理来信 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 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依法办事 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 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