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 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 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 四、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五 妥善保管信访材料 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