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 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 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将检举 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 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 隐匿、毁损或者篡改、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