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