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 接待来访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 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