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 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