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 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 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