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 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