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 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四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 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