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 意见和要求 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 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四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