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 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 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