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 意见和要求 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