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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三 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合接访制度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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