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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 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文化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 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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