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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 省 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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