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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文化、广播电视 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 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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