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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确,认。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第九条,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综治机构确认 第十条,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举荐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直接确认。第十一条。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 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二条.县级综治机构在接到申报。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评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综治机构,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进行调查核实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拟确认之日起十日内 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综治机构和有关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在调查后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第十五条,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综治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综治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报人.举荐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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