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 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 二,法定工作时间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 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67,4小时进行折算.三,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四、克扣工资,是指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五 无故拖欠工资 是指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四,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