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 二。法定工作时间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67 4小时进行折算 三。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四、克扣工资 是指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五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 四 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