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二,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 每月167,4小时进行折算.三 正常劳动 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四。克扣工资.是指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 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 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四,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