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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二。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 每月167,4小时进行折算,三.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四.克扣工资。是指除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五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 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四 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 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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