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二、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67。4小时进行折算 三,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四.克扣工资。是指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 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 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 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四,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 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