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二 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 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67,4小时进行折算、三,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四,克扣工资。是指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 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 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 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四。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