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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 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建设,经济 商务.国资监管。工商 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有工资支付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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