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 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 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阻挠和弄虚作假,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报酬权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同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并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偿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部门除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理外 应当对其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察,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通报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 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信用征集机构.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付清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且在6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原公布和通报的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第三十四条,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停工,怠工事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 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会作出答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三、克扣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五.未按照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约定增加劳动者工资的.六 其他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第三十七条。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第三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生活困难的申诉人应当减免仲裁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 对不及时支付工资可能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