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五条.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将时速提高到60公里以上.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 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时速 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应当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不得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禁止在高速公路起点、终点、硬路肩,匝道和匝道出入口处超车。第十七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 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 有限速交通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行驶.第十八条 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后车与前车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一,时速100公里以上,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二.时速100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少于50米 车辆在雨 雪。雾天和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持相应的行车间距,第十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十条,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二十一条。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超,车道。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第二十二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临时停车检修的、应当驶离行车道,停在右侧路肩。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第二十三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应当立即就近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迅速赶到事故地点、组织抢救伤员,及时处理交通事故 通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路产损坏赔偿。第二十四条,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二十五条 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以及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试车或者学习驾驶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第二十六条 遇有雨,雪.雾天和冰雪路面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制车速.并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设置限速标志。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但应当事先发布公告,并在车道入口处设立明显提醒标志,当非正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及时拆除标志物、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通行安全难以保障或者交通严重受阻时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可以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交通实行限时封闭。封闭高速公路时 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在车道入口处设立明显提醒标志.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人员与机械.车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