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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 修建跨 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 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 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 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 移动,涂抹 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 伐木和取土.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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