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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 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 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 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 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 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 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 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 占用、拆除 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 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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