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 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 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 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 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