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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 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 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 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 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 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 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 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 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 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 采石.伐木和取土。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向车外滴漏。流淌 抛撒物品.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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