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 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 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 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 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 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 抛撒物品 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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