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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 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修建跨,穿 越高速公路的桥梁 渡槽 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 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 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 五 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 采石。伐木和取土。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向车外滴漏 流淌.抛撒物品,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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