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 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 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 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 第十二条,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 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开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 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