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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 处理各种侵占 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 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 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 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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