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 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 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 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 养护需要外 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 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 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 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 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 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 抛撒物品。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