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 修建跨.穿 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 隧道限载 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 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 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