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 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 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 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 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 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 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 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 采石、伐木和取土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 流淌,抛撒物品 七 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