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 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 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 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 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 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 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 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五 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 采石.伐木和取土,六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