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完善高速公路的通讯.监控。收费 照明等现代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完善高速公路隧道的配套设施.提高通行能力。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加强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车辆维修,加油。餐饮和公益性服务 提高综合服务能力.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施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承担,一般性的车辆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车主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救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 健全巡逻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的服务收费 应当明码标价。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其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遇有特殊情况或者当事人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减免部分费用,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的经营 服务人员,应当做到合法经营,文明服务,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二 擅自扩大服务收费范围、三。拒绝提供合理服务,四 强制提供服务,五。刁难或勒索司乘人员.第三十六条。因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过错,造成正常行驶车辆损毁的,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车主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检举,揭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