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38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12日、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第四条,申请建筑工程 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五条。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 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 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第七条、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 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 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 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 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十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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