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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客运价格并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实行站点租乘 招手租乘,电话预约,网上预定等方式。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 卫生.文明的服务.对急需抢救以及老 弱.病 残、孕等人员优先供车,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确保其准确度,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标准和更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按照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三.遵守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四。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五.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六 公布服务电话 并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遵守交通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着装整洁,文明礼貌 三 对营运车辆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设备设施完好,四、出租汽车空驶待租时 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白天亮牌。夜间亮灯。载客后倒下空车标志.五。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营运 不得异地营运。但可以送乘客到异地并载客返程,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八、不得在禁停路段内停车载客,九,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十,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 码头等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区域营运的,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前款第五项所称异地营运、是指起讫地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或者送客到异地后就地绕城喊客。拉客、等客等招揽乘客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拒载行为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而拒载的,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 在停靠站点或者路边候客而拒载乘客的。三.无正当理由中断。终止服务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在城区内营运 因乘客不同意议价而拒载的 五、在营运期间挑拣乘客的,六.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四 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付款。并支付因运送乘客而产生的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运费、乘客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支付、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二 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四.驾驶员无故绕行的。第二十六条,乘客要求驶往边远 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送服务、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 应当设法及时归还 无法归还的,应当交给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因归还乘客遗失物品而发生的车辆行驶费等合理费用。由遗失物品的乘客承担。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出租汽车营运站点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以及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候客点、停车场,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 乘车发票,起止地点 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十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 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10日内处理完毕 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被投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 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调查,积极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投诉。第三十一条.乘客投诉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失准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明,乘客仍有异议,要求重新检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将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送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乘客承担。检定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退回多收价款、校正或者更换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并承担检定费及乘客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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