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 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保障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 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公安 住房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财政,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 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