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 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 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 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