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 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 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