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 固定,审查 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