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 公正 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