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 审查,运用证据 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