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 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