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七条.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 审查.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