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保证严格 规范 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