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 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 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七条.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