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第四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 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缴.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七条,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应当只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进行查封,对不可分割的土地 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 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 设备等特定动产,可以查封 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涉案金额相当的其他财物,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的,可以予以整体查封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第四十八条 对自动投案时主动提交的涉案财物和权属证书等,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接收。如实登记并出具接收财物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第四十九条.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 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五十条,对不宜查封 扣押 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第五十一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公安机关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并与人民检察院及时交接、变更法律手续、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应当收集,固定与涉案财物来源,权属 性质等有关的证据材料并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或者依法不移送的实物 应当将其清单 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第五十二条。涉嫌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关系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及时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 估价后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返还被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返还 一、涉嫌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二.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三 案件需要变更管辖的 四、可能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五 可能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六,其他不宜返还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行处理的以外 应当立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有关当事人,一。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返还的.第五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四 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交易等方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重大的走私。金融诈骗、洗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三.涉嫌重大走私,金融诈骗、洗钱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封 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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