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活动的执法监督和督察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必要时 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其违法行为直接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或者对有关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事项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第七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 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的。二,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三,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四、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五 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受理 立案。移送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过程中.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协调解决。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 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加强执法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执法办案活动。执行执法办案规定.加强执法监督。对执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