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活动的执法监督和督察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其违法行为直接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对有关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事项查证属实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第七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 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 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的。二。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三、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四,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五 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受理 立案 移送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过程中、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协调解决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加强执法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执法办案活动.执行执法办案规定。加强执法监督。对执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