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活动的执法监督和督察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其违法行为直接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对有关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 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事项查证属实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第七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 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 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的。二,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三.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措施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七。阻碍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八、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受理.立案,移送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过程中.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 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协调解决.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 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当行为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加强执法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执法办案活动,执行执法办案规定,加强执法监督.对执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