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活动的执法监督和督察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 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其违法行为直接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对有关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事项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第七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 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 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的,二.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三。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四、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八,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受理。立案.移送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过程中,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发生争议的 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协调解决,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加强执法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执法办案活动.执行执法办案规定、加强执法监督、对执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