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活动的执法监督和督察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其违法行为直接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对有关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事项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第七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 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的。二。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三、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四。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 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八 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受理,立案,移送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过程中。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协调解决,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加强执法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执法办案活动,执行执法办案规定。加强执法监督,对执法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