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零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 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 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第一百零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第一百零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第一百零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一百一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一百一十一条、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条件下,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第一百一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 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第一百一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第一百一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第一百一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第一百一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 的名义参加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 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第一百一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各项投资.技术进步并开发新兴产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商业 旅游业,房地产业,运输业 公用事业,服务性行业 渔农业等各行业的发展,并注意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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