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行政长官、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第四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第四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 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 记录在案、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 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五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 各司司长,副司长 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第五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 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 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第五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第五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第五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第五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第五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 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