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 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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