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二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第八十四条。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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