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 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 灌木林地 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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