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第八十四条,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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