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 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第八十四条、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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