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 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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