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 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 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 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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