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 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 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 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