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经营管理。第四十七条。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第四十八条.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九条,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一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三 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第五十一条.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 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 集材道。运材道 防火巡护道 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 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 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 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二 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 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 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 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二条,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第六十三条。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第六十四条,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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