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 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 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复 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第三十一条。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 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 及时消除隐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 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 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 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