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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