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股、份,发 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 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 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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