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股 份 发,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 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一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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