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私存枪支 弹药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九十条 将枪支 弹药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九十一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致使枪支丢失,被盗.被骗的 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示枪恫吓他人或者随意鸣枪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九十三条,因管理使用不当 造成枪支走火 致人伤残,死亡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九十五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九十六条 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造成车辆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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