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贪污贿赂行为 第六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三条,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五条、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主动交代行贿 介绍贿赂行为的 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