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贪污贿赂行为 第六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三条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 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八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