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贪污贿赂行为.第六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三条,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八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