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七十七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八条,违反规定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十九条。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二条,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三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