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七十七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二条,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三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