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七十七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八条.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十九条,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二条,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三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