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七十七条、隐瞒 截留 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八条、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十九条,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二条,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三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