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隐瞒 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八条,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十九条,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三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