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七十七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赃款赃物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八条,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十九条,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二条.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三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