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 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十九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 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二 监督检查情况 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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