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十九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 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二。监督检查情况 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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