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十九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 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 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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