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审批机关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十九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 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 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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