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六条,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第七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第九条,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四。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 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第十条,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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