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第七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第九条。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三 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第十条,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 施工等相关手续 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第十一条,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 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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