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第七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 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第九条、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四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五 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第十条.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第十一条,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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