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第九条,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五 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 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 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 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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