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审批.第六条.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第九条,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四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第十条,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 拨付资金。第十一条.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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