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资金、第十三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二、向单位.个人摊派,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第十四条、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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