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 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 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四、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或者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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