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 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 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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