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 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 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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