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 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 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四、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 资料的,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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