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 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 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 拨付资金、四。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 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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