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三 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四,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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