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 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 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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