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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