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 出售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 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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