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 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