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十八条、规章的编辑出版和翻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规章的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 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第四十条,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 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第四十二条、质检总局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 废止的建议,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所称,日.为自然日。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