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十八条。规章的编辑出版和翻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规章的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 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 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第四十条 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 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第四十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修改 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废止的建议.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所称、日。为自然日,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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