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七条。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十八条、规章的编辑出版和翻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规章的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 第四十条。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 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 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第四十二条,质检总局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 适用本规定 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废止的建议,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日.为自然日、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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