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三十八条、规章的编辑出版和翻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规章的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第四十条 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 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 需要共同执行的 应当制定联合规章.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第四十二条。质检总局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废止的建议.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所称。日,为自然日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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