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十八条,规章的编辑出版和翻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规章的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 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第四十条.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 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 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第四十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修改 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 废止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所称 日.为自然日。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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