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根据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规章草案在立项阶段可以进行立法前评估,法规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十八条.规章的编辑出版和翻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规章的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 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 第四十条。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代拟的法律 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起草、协调工作由法规司负责。规章正式发布前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发布后抄送有关部门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共同执行的、应当制定联合规章,质检总局为主办部门的 起草司局在规章起草阶段应当主动协调.就规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具体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主办部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 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第四十二条,质检总局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法规司可以提出规章修改,废止的建议、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所称.日。为自然日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