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项.第九条。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第十条。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名称,二。制定规章的依据。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六,规章起草负责人,七.规章完成时间.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司局等,第十二条、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经起草司局商法规司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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