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决定与公布。第二十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九条,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规司向会议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司局作说明,第三十条 法规司应当根据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时作出的决定、对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进行修改后.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第三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第三十三条,规章签署公布后,要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质检总局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登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质检总局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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